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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食品包裝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標示

針對「營養標示」規定之必要項目及

標示方式

其中針對上述第

8

項「營養標示」

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

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格式提供下列標

示之內容:

1.

「營養標示」之標題。

2.

熱量。

3.

蛋白質含量。

4.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指

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5.

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

合物)、糖含量(指單醣與雙醣之總

合)(延伸閱讀:詳第

121

期,減糖

大作戰)。

6.

鈉含量。

7.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8.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得列

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

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

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且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

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

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

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

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

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

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

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

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

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

加註「*」符號,並註明「*參

考值未訂定」字樣。

圖二 營養標示範例

vol.14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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