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 食品包裝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標示
針對「營養標示」規定之必要項目及
標示方式
其中針對上述第
8
項「營養標示」
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
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格式提供下列標
示之內容:
1.
「營養標示」之標題。
2.
熱量。
3.
蛋白質含量。
4.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指
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5.
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
合物)、糖含量(指單醣與雙醣之總
合)(延伸閱讀:詳第
121
期,減糖
大作戰)。
6.
鈉含量。
7.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8.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得列
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
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
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且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
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
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
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
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
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
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
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
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
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
加註「*」符號,並註明「*參
考值未訂定」字樣。
圖二 營養標示範例
vol.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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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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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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