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介紹兩個名詞,第一個為障害,定義為一個人有某一個器官或系統的結構或功能發生損害。第二個為失能,定義為一個人因為某一個器官或系統的結構或功能發生障害進而導致個人功能的表現減損,換言之,失能是一種對於個人層面的干擾,譬如: 聽力失能會限制一個人感知日常聲音的能力,因此要評估失能之前通常會先評估障害。
關於障害的鑑定主要為依據醫學上的解剖學、結構學、功能學和疾病診斷標準來做評估。關於法學上的勞動能力及勞動力減損,定義為一個人能透過自身體力或腦力提供勞務、技術、知識等,而從事特定工作的能力,換句話說亦是指工作能力。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害人於身體或健康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得就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請求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的概念為-若勞動能力未喪失,就可以持續透過自身工作能力取得財產,但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取得將來可得利益(財產),此部分喪失就可以請求賠償。至於勞動能力損害額計算,大體而言,需考量被害人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來考量。也有學者提到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可分成三個部分-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之時間、年收入、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百分比來可考量。
關於失能的鑑定,國內主要有兩個制度,第一個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失能給付,規定為勞保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第二個通常是法院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而醫學上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與法學上的勞動能力及勞動力減損不完全相同,且因我國並無完整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的本土研究及鑑定指引,因此國內醫院主要為參考美國醫學會永久障害評估指引進行障害的評估,然後再依據美國永久失能評估準進行受傷病當時的年齡、職業及將來賺錢能力做調整,如此就會得到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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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永健、李宗憲(2015)。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之實證研究:2008年至2012年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與車禍案件。臺大法學論叢,第 44 卷第 4 期,第1786-18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