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網 NO.239

常見用藥 甚麼情況下醫師得開立連續處方箋給病人? 連續處方箋有效期嗎? 長期用藥中有第一、二級管制嗎啡類藥品,是否可以請醫師開立連續 處方箋? 藥劑部藥師 曾泓叡 對慢性病人者而言,病情需要透過長期服用藥物來控制。然而,病人也因為需要 取得藥物必須經常在醫院、診所奔波往返。為了照顧慢性病人,依規定凡病情符合衛 生福利部公告之98種慢性疾病範圍(如高血壓、糖尿病詳見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 法第14條附表)且經醫師確認病情穩定之慢性病人,可由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限,自處方開立日起算,最長為三個月。若為兩 個月之連續處方箋則有效期限為兩個月。每次調劑日數:每次領藥時,最多只能領取 30天以內的用藥量。總調劑日數:總調劑日數不得超過90天。若每次調劑日數為28 天,則至多領取84天藥量。若為本院開立的連續處方箋,可於藥師核章欄位下方得 知該處方箋的有效期限。 此情況在法規上並不允許。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制藥品 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開立於連續處方箋。 2025.10月 28 保健園地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