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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 ﹙一﹚ 監護﹙輔助﹚宣告:以前叫做禁 治產宣告,因為禁治產這個名詞 比較偏向限制管理自己財產、限 制人權,太過片面與負向;以現 在國家愈加保障人權的潮流來 講,我們不只是保護個案的最佳 利益,也希望協助他做決策,展 現個人的意願、偏好與價值,故 要根據他不同的心智能力,提供 不同等級的協助與限制。如此決 定個人行為能力的過程,我們稱 為監護﹙輔助﹚宣告。 ﹙二﹚ 意思能力鑑定:通常會在有民事 糾紛的時候需要鑑定,例如現在 詐騙很盛行,法院會希望透過精 神鑑定評估個案做出各項財務行 為的意思能力是否健全,從而判 定當事人當時簽立的契約是否有 效。由於財務行為非常多,包括 買賣、租賃、贈與、借貸等等, 甚至包括遺囑能力等單方意思表 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這些都是 司法精神醫學可協助民事庭法官 的項目。 二、刑事法: ﹙一﹚ 就審能力: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獲 得公平審判,了解被告在審判過 程中有無能力對訴訟程序達到事 實及理性的了解。我們一般人上 法院,會知道是為什麼、要做甚 麼,法院的判決會對他造成甚麼 影響。不管個人法律素養多寡, 但大抵會知道審檢辯與自己是友 好或敵對關係,從而努力為自己 辯護,維護個人訴訟利益。如果 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 不知如何保護自己,在審判中會 很弱勢,也會失去公平審判的意 義。通常若個案出庭時有胡言亂 語的情形,或是沈默不語且有證 據可能有精神異常,法院就會囑 託做就審能力的精神鑑定。 ﹙二﹚ 責任能力:是指被告在犯案當下 有無能力了解自己犯行的性質以 及有無能力控制不做出該犯行, 從而輔助法案決定被告有無需要 對他的犯罪行為負責任,這在臺 灣目前是最大宗的刑事鑑定類 別,過去也累積了很多實務經 驗,因此目前此項鑑定相對於其 他刑事鑑定項目,在國內有較多 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可互相輝映 或辯證。 ﹙三﹚ 量刑前社會調查:這是在審判後 段,輔助法院審酌量刑是否妥當 的一個新興鑑定項目,內容包括 刑法第57條的4至6款、社會復 歸可能性及再犯可能性的評估。 ﹙四﹚ 證言能力:涉及個人有無作為證 人的適格性(資格),對案件事 實能否正確知覺、記憶及陳述的 能力。要考慮到年紀過小或是影 響到記憶的神經或精神疾病等狀 況,進而判斷其證言是否有效, 從而影響該證言的證明力。 三、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鑑定種類非 常多,例如身心障礙鑑定、勞保、 農保、公保、軍保的失能鑑定,或 9 發燒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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