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的共同努力下,將精神衛生作業的層 次提升並做到良好的防治工作。三是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CRPD) 自103年施行後,國內所有的法律皆必 須因應CRPD而有所調整,包含人權的 保障和促進;最後,則是在105年發生 了社會矚目的小燈泡案,此一案件觸動 社會大眾對於社會安全的反思,或許更 確切地說,聳動的社會事件才是真正推 動精神衛生法修法齒輪的關鍵因子。 修法過程歷時6年,中間歷經無數 次版本的修正,一部分原因是主張病人 人權與主張社會安全兩派擁護者間的角 力,二是在精神衛生法內涉及其他行政 機關權責時,其他行政機關與主管機關 就條文內容難以達成共識。 在110年發生屏東挖眼案後,立法 委員更加關注精神衛生法修正進度,敦 促主管機關必須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 最後,在111年1月,主管機關將行政 院版的草案報送立法院,同年11月底立 法院三讀通過,12月14日正式公布, 公布後兩年施行。 精神衛生法與司法精神醫學的關係(超 越司法精神鑑定的範圍) 精神衛生法中有關強制鑑定及強制 治療(包括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 是屬於司法精神醫學的一部分。對於是 否強制住院,新修訂的法律交由法院來 決定,強制住院的法定條件為:(1)嚴 重病人;(2)有傷人或自傷之虞或行 為;(3)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嚴重病人 有全日住院之必要;(4)嚴重病人拒絕 住院。嚴重病人之定義則為:精神疾病 病人出現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修訂 前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考與奇特行 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 醫師診斷認定者。這些法定要件是否達 成,都是由指定的精神科專科醫師在啟 動緊急安置期間進行強制鑑定來確認, 因此也是屬於運用精神醫學知識技能來 達到法律政策之目的,也是屬於司法精 神醫學之一環。 而強制治療則是依據法律之比例原 則,違反嚴重病人之意願進行治療,不僅 強制治療與病人的安全與穩定具有適當 手段性,強制治療也是限制或傷害最小之 作法,對於嚴重病人而言好處最終還是要 大於壞處。強制治療兼具行政處分的強制 性,同時也需符合良好精神醫療之要求, 乃是法律與精神醫療緊密結合之作為,此 為臨床司法精神醫學之重要態樣。 此外,精神衛生法有許多規範涉及 病人或疑似病人之權益,以及處理其權 益事項的法律程序保障,屬於法律與精 神醫學交界地帶之事務,亦是廣義司法 精神醫學之範疇。 另外,對於是否要強制住院的病 人,是由公權力介入,要執行公權力去限 制其人身自由,在社區中會由警察來執 行,或是由已有行政處分授權之人來通 報,例如新的精神衛生法規定,村里長或 是警消人員、移民署人員遇到疑似精神病 患時,要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 會跟疑似病患接洽,啟動後續的協助,包 括社區支援或是精神醫療的協助,有相關 的法條依據來維護社會安寧。 臺大司法精神醫學中心的人員組成、 願景及業務範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 神醫學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設立將近一年,設有主任及副 9 發燒話題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