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網 NO.182
5 台大醫網 Health Network 台大醫網 HEALTH NETWORK 擁有健康知識‧豐富彩色人生 ◆ 口述:家庭醫學部主任 蔡兆勳 ◆ 資料整理:公共事務室中級管理師 鍾旻圜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 療條例〉的差異性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民國 89 年開始 實施,施行多年以來,其理念已逐漸為 多數人所熟知。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 病主法)則於民國 105 年在全民的共識 與期待中通過了,因為其影響的範圍和 層面很大,所以直到 108 年才正式開始 實施,這段期間政府和民間機構都在進 行相關準備。 這兩個法案最大的不同點,就是「 適 用對象的不同 」。一般我們所熟知的〈安 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僅限 末期病 人 ,是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 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 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但是 不僅末期病人是辛苦的,還有許多疾病 的情況也會讓人很辛苦,為了讓更多人 得以受惠,才會有病主法的誕生。〈病 主法〉適用對象已不僅限於末期病人, 而是擴大至五項特定臨床條件,包括: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 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 之疾病。病主法的目的,除了保障病人 醫療自主及善終權益外,更可以促進醫 病關係的和諧。 維護生命最後的尊嚴~ 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與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不同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