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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大醫網 Health Network 台大醫網 HEALTH NETWORK 擁有健康知識‧豐富彩色人生 8.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 條例」有何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針對末期病人, 但此指的「末期病人」其定義為指罹患 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 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 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安寧緩和醫療條 例第三條第二款) 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特定臨床 條件範圍更廣,除「末期病人」外,還 包括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 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 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 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9. 在此法的推動上,醫院所面臨的挑戰? 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醫院 需要出動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社 會工作人員等至少三人的諮商團隊來 與意願人及其相關人等共同諮商。對 各醫院而言,人力運用及場地安排等 是首要挑戰。 另在維持生命治療的範圍很廣泛,包 括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 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 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 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 施,但目前預立選項為「全有」或「全 無」。目前該法實施一年多尚未看到 執行面問題,待日後時間一長,在臨 床上若只有 0 或 1 的選項,其執行將 有其困難度,應需額外考量醫學倫理 層面的問題。以抗生素為例,一般認 為越接近臨終,抗生素的需求應該是 越低,但病人可能病程進行緩慢,若 使用抗生素治療也許會有療效或較好 的生活品質,但卻因病人選擇「全無」 而不使用抗生素,可能造成病人、家 屬及醫療團隊間的困擾或爭端。 在過去沒有相關法案,所以病人在 死亡前的醫療選擇極少。現在已有「病 人自主權利法」提供民眾另一個選擇, 對大家來說是個福音。也許您還很年 輕,覺得這議題離我還很遠,但套一句 保險用詞—意外與明天不知哪個會先 到,為避免憾事一再發生,也為了自身 權益及我們的家人,真心建議在行有餘 力之時,應該好好思考與自身權益息息 相關的問題及選擇。 註 1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 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包括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 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 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1 月 6 日發布 11 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特定臨床條件,註 2 )。 註 2 :計有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 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 Nemaline 線狀肌肉病 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 11 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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