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網 NO.158
而法案中所指的特定臨床條件於第 14 條有規定為:「一、末期病人。二、處 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 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 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 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需符合 法案第 9 條的規定:「一、經醫療機構提 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 療決定上核章證明。二、經公證人公證 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 證。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法案第 9 條亦規定:「意願人、二親 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 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 時,得不參與。」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 管理辦法」則規定提供諮商之機構,應 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其諮 商團隊成員應至少包括:一、醫師一人: 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二、護理人員一 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 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臺大醫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預約說明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係自費門診,諮 商費用依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因 進行正式諮商前,需預先與諮商者溝通 備妥相關準備事項,因此在您預約掛號 後,將由專人與您聯繫,以確認完成諮 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參加諮商人員 (一)本院團隊:每次諮商均安排具有 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1 人、具有 2 年以上經驗的護理師 1 人、具有 2 年以上經驗的社工師或臨床心理師 1 人。 (二)您的部分:除了您(意願人)本人 之外,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規 定,您必須邀請二親等內之親屬至 少 1 人參與,此外,如果您指定醫 療委任代理人,在您意識昏迷或無 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您表達醫 療意願,則必須同時請您的醫療委 任代理人出席。除上述必須出席的 人員之外,其他親屬如經您同意也 可以一起參加。 結語 一般人在身體狀況穩定下,透過「預 立醫療照護諮商」先寫下的「預立醫療 決定」,當未來某日生病了,病人在法律 明定的五種病況下,醫療單位可依先前 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進行病人想要 的醫療方式或有尊嚴的方式,讓強制醫 療不再是醫療唯一選項,也讓病人有選 擇醫療方式的權利,這也是「病人自主 權利法」的最初衷。 vol.158 . 2019 . 1 月 6 發燒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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